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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月、陈某某破坏监管秩序案

时间:2016-12-27 17:00: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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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00年3月13日,被告人张祖月、陈某某从郴州监狱二监区调到七监区,仍然是在毛织车间拉机织毛衣,二被告人对此工作感到厌烦,产生抗工思想。当天晚饭前,被告人张祖月在操坪里对陈某某说:“过几天,我们不出工了,顶撞干部,就可以调个监区”,被告人陈某某表示同意。3月21日晚饭后做工时,被告人张祖月在毛织车间把同监犯周某某叫到他和陈某某的拉机旁说,你们两个带几个称砣回监户,明天不出工了,谁来拖我们就打谁。被告人陈某某和周某某表示同意。当晚收工时,被告人张祖月带了两个称砣,陈某某带了三个称砣分别回各自的监房。3月22日早晨,被告人张祖月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及同监犯周某某到304监房14组张祖月的床铺上呆着不去出工。被告人张祖月将前一天带回的称砣和剪刀放在床垫下面,并说:“今天谁来拖就打谁”。由于当天值班干警没有发现三监犯没有出工,三监犯就在张祖月的床铺上呆了一天。晚上分开时,被告人张祖月对陈某某、周某某说,明天不用喊,继续到我床上集合。3月23日早晨,三监犯再次纠集到张祖月的床铺上不出工。上午8时半许,七监区管教干部何钊锋发现三监犯没来出工,遂到宿舍对他们进行教育,劝其下床出工,三监犯当即表示心里烦躁不想出工,被告人张祖月还说:“打死我也不会下床”。不久,七监区区长刘晴立闻讯赶到现场,对三监犯进行严厉的批评,被告人张祖月顶撞说:“死没关系,也要拖几个垫背的”。被告人陈某某则说:“家里反正不要我了,我不想出去,死在这里算了。”刘监区长觉得,批评他们听不进去,就决定叫徐勇、雷志勇等几个管事犯上去强行拖他们下来出工。这时,被告人张祖月大叫:“陈某某拿剪刀出来杀”!于是三名罪犯分别从床垫下拿出凶器,张祖月、周某某分别一手持一只称砣,陈某某左手拿剪刀,右手拿一只称砣,三监犯并排站在床铺上以示抗拒。刘监区长见状立即向狱政科报告。狱政科干警和二名防暴特警队员马上赶到14号监房,在对三监犯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决定由二名防暴特警强行制服三监犯以平息事态发展。这时同监犯周某某见状后立即趴下,并放下凶器。被告人张祖月、陈某某却负隅顽抗,用称砣和剪刀打击和刺伤前来制服他们的特警及管事犯。经过搏斗,被告人张祖月、陈某某均被制服,并被关押在禁闭室。二名防暴特警和管事犯雷志勇却多处受伤,经郴州市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三人均为轻微伤害。

二、争议焦点

对于谁是主犯,谁是从犯提出异议

三、法律分析

被告人张祖月、陈某某身为服刑改造的罪犯,不思悔改,纠合一起,抗拒劳动改造并殴打前来平息事态的监管人员,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本案中,被告人张祖月是谋划组织者,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参与,系从犯。

四、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祖月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残刑十年三个月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九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监管程序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加残刑二年二个月二十五日,合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十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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