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物证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实案件情况和被告人情况的实物或者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二、物证的特征
(一)物证具有绝对的物质性。
物证表现为物品、物质或痕迹,这是物证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的重要区别。物证属于实物证据的范畴。物证不仅包括肉眼可见的物质也包括肉眼看不见、需要通过科学设备才能发现的微量物质。世界万物皆有可能成为物证。
(二)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证明力。
争议的案件事实都是已经发生了的,是现实的客观存在,不受案发后的主观意思所左右。不会像言词证据一样随着提供者主观意思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物证也有假的,例如伪证,其目的在于迷惑视听。但伪证也仍然是真实存在的,只要办案人员能够正确识别,伪证就会被揭露出来。同时如果办案人员能够判定物证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通过物证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就能够用其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三)物证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定性。
物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体和痕迹,具有自身固有的特征,且被特定化于特定的物体之上。因此,它直接反映案件事实本身,是不能用其它物品或者同类物品来代替的,否则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法律规定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但提交的复制品的一切特征必须与原物相同,照片也只能是原物的真实情况的反映。这种复制品和照片,只是固定和保存原物的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原来的物品和痕迹,而不是复制品和照片。明确了物证的不可替代性特征,就意味着必须强调物证的保全。任何收集在案的证据,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保管。
(四)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物证是原始证据,是永恒存在的。不存在被创造和消灭的问题。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的,并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比较容易审查核实。不象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那样,容易受主观因素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即可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例如,在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诉讼中,物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该产品作为争议的标的物本身就是物证。也就是说,只要查明该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就可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物证还具有一定的可靠性,所以有人也称物证是“哑巴证人”。
(五)物证具有易变、易失性。
物证容易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由于风吹、日晒、雨淋、沙埋、水淹、车碾等等或者时过镜迁,物证很容易变形、变质甚至灭失。
综上所述,物证具有绝对的物质性、较强的客观性和证明力、不可代替的特定性、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易变、易失性等特征。物证的这些特征对于物证的收集与审查判断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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