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默示毁约极其相似,但又完全不同。两者存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前提条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其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合同债务履行时间必须有先后之别。即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只有在首先作出履行以后,另一方才作出履行。正是基于履行 时间上有先后,一方当事人已先行履行,却可能得不到另一方的对待履行时,才形成不安抗辩权问题。若无履行时间的先后顺序,则只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由于存在着这一先决条件,所以法律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只给予先行履行的一方。而默示毁约无此前提。不管债务履行时间有无先后之别,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依法在对方默示毁约时中止合同履行,寻求法律救济。
二、依据的原因不同
根据 法国和 德国的法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对方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而美国法中的默示毁约所依据的理由不限于 财产的减少,还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及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 危险等情况。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就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而并不限于财产减少。也就是说默示毁约依据的原因要比不安抗辩权依据的原因广泛。
三、构成要件不同
在合理期限未提供适当履约担保不是不安抗辩权的 构成要件,大陆法系认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其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即可,至于因何种原因引起,可不予考虑。而默示毁约则不同。英美法系认为,默示毁约要以违约方有主观过错为构成 要件,若违约方在合理期限未提供适当履约担保的,就表明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在合理期限未提供适当履约担保是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
四、权利对象不同
享受不安抗辩权的对象是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只有他才依法享受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默示毁约则不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均可以依法在对方默示毁约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寻求法律救济。
五、法律救济不同
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法是权利人可以中止自己对对方的给付,一旦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义务。在对方未提供履约保证时,权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许多国家法律对此规定得十分模糊。而默示毁约则不同,对于默示毁约来说,非违约人请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适当履约担保,可视为对方毁约,非违约人可以享受如下补救 措施:第一,暂时 中止履行合同。第二,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非违约人也可以不必等到履行期限的到来而直接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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