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是指法院对立案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审查,以决定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该诉讼的司法行为。
一、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第一,法定条件。包括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审查原告是否适格、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记忆事实和理由。
第二,法定起诉程序。审查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如是复议前而当事人并没有在起诉之前经过行政诉讼之前经过行政复议,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并告知原告复议决定在再诉讼。
第三,法定起诉期限。审查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第四,审查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完整、形式是否规范,是否提交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据等,其他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第五,审查是否属于重复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案件起诉人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首先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然后进行实质要件审查,最后进行技术处理。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原告提交的书面起诉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对起诉状的形式要件审查、起诉人身份要件审查等。
二、审查起诉状的方法和技巧
立案部门首先应当明确法律要求起诉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的规定,在形式上,起诉状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具备明确的被告、具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部分完整。所以在实践工作中立案部门应当审查起诉状的以下主要内容:
是否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否是行政主体,是否应当追加或变更被告。由于立案部门只能直接接触起诉人,一般不接触被诉主体,而且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是个复杂的问题,往往需要经过庭审才能查明,而立案部门审查的时间短,只有七日,所以在实践中,立案部门对被告的审查标准比较低,只要原告起诉时,所诉原告具体明确,并且被诉主体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即符合审查的初步要求。在此基础上立案部门根据原告所诉的事实和理由,对是否应当追加或变更被告也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比如原告对行政主体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不服而提起诉讼案件的,立案部门应当审查起诉状中原告所列被告是否包括土地使用证上盖章的行政主体,如果不包括,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是错列或者遗漏了被告,如果属于上述情况应当建议原告变更或者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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