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申请法院准许其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行为的一种补救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耽误期间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既有有正当理由的耽误,也有无正当理由的耽误。当事人如果耽误了期间,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被告人耽误了上诉期,就失去了上诉权,就要承担判决、裁定生效的后果。鉴于当事人耽误期间的原因中确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可以申请恢复诉讼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期间的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只有当事人才有权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由于只有当事人才与案件裁判结果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因而只有当事人才有权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这种申请。不仅如此,当事人申请恢复诉讼期间还必须以在法定期间内未能实施特定诉讼行为为前提。
二、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依靠自身力量又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困难,例如,发生地震、洪水、台风、滑坡、泥石流、战争、大火等当事人本身无法抗拒的自然和社会现象,或者是当事人发生车祸、突患严重疾病等情况,使当事人无法实施诉讼行为。其他正当理由,指上述情况以外的来自当事人主观方面的障碍,例如,当事人家中发生了重大或意外变故使其不得分身,等等。
三、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当事人在法定期间,特别是在上诉期间内遇到上述特殊情况而耽误诉讼期间的,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尚未完成的诉讼活动,但这种申请是有时间要求的,即应当在前述障碍或原因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
四、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才能恢复期间。恢复期间的申请,必须向审判本案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所述情况确实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准许其继续进行未完成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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