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加班加点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一定的程序,命令和要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工作的一种制度。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称为加班;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称为加点。加点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加点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在实行加班加点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用人单位要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因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一致,按协商意见办。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4.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二、具备的条件
(一)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紧急生产任务,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响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2)必须与工会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延长工作时间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所以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要符合以上条件外,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也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是指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劳动法》第61条和第63条分别作出规定,禁止对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加班的形式和处理方式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可依法正常实行加班加点制度。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与加班时间相等。实在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不须安排补休,而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一)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二)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
(三)法定休假日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于其工作时间不确定,所以无法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按特别规定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即当轮休、倒休尚弥补不了延长工作时间的部分时,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计发加班工资的标准按150%执行,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按300%计发加班工资。按照合情合理的原则,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将加班加点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150%、200%、300%。劳动者在标准日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定额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在标准日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而未延长工作时间的,也不是加班加点,而在标准日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的定额任务,由于不是加班加点时间干的,所以不能按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可支付超额奖金。
另外,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应在其正常工作日的工资以外计发,即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不包含正常工作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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