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议
异议,是指任何人对指定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不予保护的意见。目前,申请指定我国保护的商标不在商标局出版的《商标公告》上登载,而是刊登在国际局出版的《国际公告》上。因此,对指定我国保护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以《国际公告》为异议公告,而不是以国内的《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公告)为异议公告。这与国内异议程序有所不同。另外,就指定我国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起始日而言,也有差异:异议期从登载被异议商标的《国际公告》出版之日的第二个月的第1 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该公告出版之日起计算。不过,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与国内相同,也是三个月。
对指定我国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异议的,可以针对部分商品或部分服务,也可以针对全部商品或全部服务。异议申请应当通过代理而不是通过国际局向商标局提出。
二、异议的审查及裁定
异议申请的审查,是指对指定我国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提出的异议,商标局依商标法进行的审查;异议申请的裁定,是指对指定我国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提出的异议,商标局依商标法进行的是否予以保护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注册商标异议申请的审查和裁定工作由商标局国际注册处(而不是由异议处)具体承担。
目前,指定我国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已经被商标局依职权驳回的(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驳回),商标局在部分或全部驳回的商品和服务上终止异议程序;未被驳回的,视被异议人所在缔约方的不同情况,商标局必须在12个月或在18个月的驳回期限内,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寄发异议答辩通知(以基于异议的临时驳回通知形式告之国际局),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知被异议人。被异议人答辩的,应当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自其收到裁定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期间时委托代理人直接(而不是通过国际局)向商标局提交答辩状。被异议人未在法定期内答辩到案的,不影响商标局的裁定。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依法裁定异议申请,并通过异议人(被异议人)的代理人书面通知当事人。商标局的裁定可以在规定的12个月或18个月驳回期限之外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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