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条件
申请人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4、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其中对同时有工厂(农场)检查环节的产品认证领域,其专职认证人员中获得注册的产品认证检查员人数应至少满足组成一个工厂(农场)检查组的最低要求。服务认证机构除符合上述人员数量规定外,每个服务认证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组成一个审查组实施认证活动的需要。
5、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主营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自有检测资源和能力;具有所申请产品认证领域的行业背景或科研技术开发能力;拟开展的产品认证结果有明确或潜在的广泛采信需求。申请从事“对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或者产品某一特性(如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合格评定”认证模式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具备所申请食品农产品领域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熟悉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申请设立从事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应具备所申请食品、农产品领域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熟悉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
6、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2)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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