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复议审理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停止期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间内。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的,复议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税务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3、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
4、复议决定应直接送达复议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书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情况处理:
①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②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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