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是否无效并不是凭当事人或其他人可以随意予以确认的,而是要通过有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程序来确认的,以维护收养关系的稳定性。当然,收养行为被确认无效便自始不发生效力。
一、确认收养无效的法定方式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即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即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收养法仅有关于依诉讼 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规定;而民政部颁行的收养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 证。该办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能否依行政程序申请确认收养登记无效的问题。鉴于登记机关自己不易发现登记的错误,应当允许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确认收养登记无效,以及收养公证机关在办理收养公证时发现收养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而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无效。
在审判实践中,以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收养无效;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收养,在有关的判决中确认收养无效。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一样,是赡养、抚养、监护、法定继承等借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认定收养是否有效,是正确处理有关案件的必要前提。
二、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收养经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同样也是自始无效的。收养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关于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关系解除的重要区别。
无效收养不发生收养的法律后果,当事人预期的目的不能实现。但无效收养并非不发生其他法律后果。根据不同情形,无效收养会发生当事人意思之外的后果,即无效民事行为后果、行政法上的后果和刑法上的后果,当事人应相应地承担无效收养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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