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鉴定人条件
鉴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因此,鉴定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需要鉴定问题的专门经验、专门的技能并掌握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单位不能作鉴定人。
(二)鉴定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了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性,鉴定人不能由当事人自己聘请,而只能由侦查机关指定和委派。鉴定人通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人员或者其他专职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公安机关以外的具有专门知识、取得鉴定资格的人担任。需要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办案人员应当写明情况、理由和法律依据,经办案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与拟聘请的鉴定人所在单位协商后,聘请该人进行鉴定。
(三)鉴定人必须是与本案无关的人。鉴定人同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鉴定人可以更换,有不适宜作鉴定人的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不作鉴定人,是否准许,由司法机关决定。鉴定人可以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有权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如果鉴定材料不足,鉴定人员可以拒绝出具鉴定结论。
三、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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