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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适用

时间:2016-12-16 11:22:41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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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确立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所应严格遵守的一种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它要求行为人本着真诚、真实、恪守信用的原则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颁布之前,我们通常所说的“重合同、守信用”就是这一原则的相关内容在合同关系中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一直被看作民法中的最高原则和最高理念,普遍为法律界学者称之为“帝王规则”。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已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应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不仅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为本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将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显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为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体的合同业务操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合同当事人恰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处理相关的纠纷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善意协作: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己方义务,对于那些在合同中虽然未作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尽的协作义务,当事人也应该自觉地、善意地履行。这些协作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或发生涉及一方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另一方负有告知或通知对方的义务。这种通知义务内容是广泛的,也是不固定的,因合同类型的不同会有所不同。例如:

合同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因疏忽、专业知识或识别、鉴别能力限制等因素造成合同重大缺陷或明显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情形,应负有善意地告之另一方的义务,不能利用对方的这些缺点,损害对方的利益;

买卖合同中,对产品的使用方法、危险品的注意事项等,出卖人应负有真实情况告知买受人的义务;

租赁或出借合同中,对租赁物或出借物品的瑕疵、安全使用事项等,出租人或出借人应负有将真实情况告知承租人或借用人的义务;

房地产预售合同中,发展商应负有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地价款支付情况、预售许可情况等真实情况告知购房人的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给付不能时,应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等等。

2、协助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对方提供适当的协助或给予一定的方便条件的,对方应予配合。合同概念的本身就已经决定了合同双方互为协助义务的产生。这种协助义务同时要求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故意履行其已知对合同对方不利的合同。例如: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卖方要求买方提供相关资料、共同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转移手续时,买方应予协助;

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间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可以随时向对方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致使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一方在有条件、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等等。

3、保密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通过合同关系可能会了解或已经实际了解到对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在这种情况下,了解他人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一方应负有为对方保密的义务。该等保密义务往往不因合同的终止、解除而终止或解除。例如:

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的一方负有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该技术秘密的义务等等。

利益调整: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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