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既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如何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最大限度的防范法律风险呢?
第一、争取合同起草权
合同规则可以被分为“强制性规则”和“默认性规则”。基于这两种规则,合同可被分为三类:必备条款(如买卖合同中必须要有支付货款条款,否则就会成为赠与合同)、不可具备条款(如果具备合同无效)、中间地带条款(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的条款)。争取到权利后在起草合同时可有效利用“默认性规则”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并有效防止对方设置的陷阱。
第二、认真审核对方主体资格
我国《合同法》第九条中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合同订立过程中,对对方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予以严格的审查,谨防合同诈骗、履行不能的情况出现,给己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例如,签订合同时代理人超越权限代理,如若被代理人不追认,己方可能会无法实现既定或期望利益。
第三、 订立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条款同样适用“强制性规则”。非书面形式合同订立方便快捷,无需耗财耗力,但是一旦发生任何变动,受害方将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保障自我权益。民间借贷便是典型的案例,出于“哥们儿义气”、“仗义”、“盲目信任”等情感,借贷不出“借条”,最后导致借方“有账无处要”、“有理说不出”、“有冤伸不得”。
第四、明确约定合同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部分内容约定不明确虽可进行补充协议,但是势必会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损失,增加己方的成本;例如履行地点约定不明,《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发生争议时,管辖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因此时间成本便会增加,进而增加己方的其他成本,更甚者会给己方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上一篇: 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加载更多
打工人苦租房久矣,相中一套即刻下定,收房才知大片墓园在窗外,中介事先却未告知,这可怎么是好?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一起由于中介推荐的房源外能看见墓地而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因中介提供的房产图片及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