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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者有哪些告知义务?

时间:2017-03-23 15:28:35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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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有效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法律特规定了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一定的告知义务,即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采取具体行政行为时,应该让行政相对人了解的相关事项及有关权利等,通过适当的途径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主要有下列几项告知义务:  

 1、告知执法身份。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首先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如出示证件、按规定穿制式服装、佩带执法标志、使用专用执法工具等。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他人之前,要出示相应证件。 

 2、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方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救济方法,是行政执法主体做出处罚决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相对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起诉权等。其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告知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容。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某项行政行为,必须告知其该项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让相对人充分了解有关事项,这样便于当事人及时履行为其设定的相关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数额、时间、地点等,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执法人员对于罚款,就必须告知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   

4、告知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行政主体在告知相对人行政行为内容的同时,还要向其说明做出该种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其第四十一条还规定,行政执法者未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根据的,该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5、告知相关法律后果。作为行政执法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采取诸如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如将会受到更重的处罚、罚款、强制执行等,以促使其自觉履行。

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常以口头形式向相对人告知,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必须制作告知笔录,记明以上所述告知的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相对人签字或盖章,以证明行政机关履行了告知程序。如果相对人拒绝听取告知内容,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字,应有在场的非执法人员在告知笔录上签字证明。口头告知如果无告知笔录,只能推定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程序。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行政处罚就不能成立,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行政处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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