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是指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采取什么方式设定,涉及到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法定形式。这些都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
行政许可法对此规定了下列四种情形:
一、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作出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和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法律未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有权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制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可以决定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不得另设;没有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
三、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地方政府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纷繁复杂,所以需要赋予省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章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关于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禁止性规定
为了适当集中行政许可设定权,保证重要行政许可事项的国家设定权,规范地方行政许可权的行使,防止滥用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从两方面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规章不得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一是规定某些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无权设定。地方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二是对地方有权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有关地方保护的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地方设定的行政许可中,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对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设定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设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并且不得以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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