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二、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对象
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范围
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任务
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三、政治风险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仅针对政治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现行社会政治状况及法律政策发展趋向的不确定性。它包括二方面内容:一是东道国未来政治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二是东道国社会和政府影响外国投资者利益的未来行为的不确定性。可以说,政治风险大多源于东道国政府行为,如法律政策变化、外汇管制措施变化等。单也有些风险属于政府无法预见或控制行为,如内乱、反政府行为等。各国国内法通常认为政治风险包括三类:
1、汇兑险(外汇险)
汇兑险,包括货币兑换险和汇出险,是指东道国通过颁布法律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原本或利润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致使该投资者受损的风险。当然,各国对该险种确定的范围不同,有的国家既承保“兑换险”,也承保“汇出险”,有的国家则只承保“兑换险”。根据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对于汇兑险的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作为投资收益或利润而获得的当地货币,或者因变卖投资企业财产而获得的当地货币,如遇东道国禁止将这些货币兑换成美元汇回美国,应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用美元予以兑换。但其前提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东道国法令无此项禁令。十分明显,美国法律只承保兑换险。而日本则承保该两种风险。
2、征收险(征用险)
征收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征收、征用、国有化、没收或类似措施,致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以及有关权益遭受损害的风险。在此,“征收”一词,通常包括:征收、征用、没收、国有化。尽管这些行为各具特点,但一般不对其进行明确区分,有学者称之为“直接征收”。而“类似措施”,为“间接征收”,也叫“逐渐征收”,是指东道国政府未依法取得外国投资者资产所有权时,采取阻碍或影响外国投资者对其资产行使有效控制权、使用权、处分权的行为。例如,强制国产化、强制股权转让、强制转让经营权、不适当提高税率等。美国、英国、德国等采取“直接征收”与“间接征收”的立法模式,但范围各有不同。美国《对外援助法》所规定的“征收”涵义较为广泛,它规定,征收包括但不限于外国政府的废弃、拒绝履行以及损害其与投资者订立的合同,使该投资项目实际上难以继续经营。但东道国政府的上述行为必须是由不可归责于投资者本人的过错或不当行为引起的。日本《输出保险法》规定,凡在外国投资的资产为外国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所“夺取”者,均在征收险之列。该“夺取”是指征收、征用、没收、国有化、剥夺所有权。
3、战乱险
战乱险,包括战争险与内乱险,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因当地发生战争等军事行动或内乱,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战争等军事行动”是指不同国家、军队或团体、武装部队之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内乱”是指革命、骚乱、暴动,旨在推翻东道国现任政府在全国或部分地区的统治的暴力行为,但不包括罢工、学潮等运动。一般恐怖主义活动或国内骚乱所致的损失,也不属于战乱险,除非是出于国内或国际有组织的武装力量的敌对行动对该财产的蓄意破坏。美国将战乱险“限于个人或集团主要是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而采取的破坏活动所造成的损失”。
除上述三种险别外,英国还承保“其他非商业性风险”,美国承保“营业中断险”。根据美国1985年《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修订法案》,营业中断险的基本含义是:不论发生禁兑保险事故,或征收保险事故,或战乱保险事故,致使海外私人投资者投保的投资企业的营业中断,从而遭受损害者,应由承保人给予赔偿。将“营业中断险”作为单独险别,其目的在于对海外美国私人投资给予更大的投资保证,以鼓励资本向海外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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