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涉及侵害商标权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二)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且冒充注册商标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规定,或者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而市场上销售的;
(四)使用注册商标,并且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或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或者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六)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七)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八)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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