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流程
1、准备申请材料
(1)项目批准立项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2)《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
(3)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查合同;
(4)各中标通知书;
(5)《质量监督申请表》;
(6)墙改基金批件;
(7)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确认书;
(8)机构资格认证书;(已无)
(9)《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表》;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2、填写《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缴费通知》;
3、在备齐以材料后即可申报领取施工许可证;
4、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5、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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