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海域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对某一特定海域在一定期限内持续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海域使用权具有支配性、客体的特定性、排他性、期限性等特点。
二、特点
早期人类对海域的利用主要是海水养殖和海洋捕捞,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批新兴海洋产业迅速崛起,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方式也趋于多元化。目前,人类对海域的利用除了传统利用方式之外还有工矿业开发、港口建设和海上交通运输、旅游娱乐、海底工程、陆源污水倾废排放、围海与填海造地、海洋再生性能源利用等。海域使用的多元化客观上要求法律对之作出规范性调整。
根据《海域法》对其适用范围的描述,结合海域使用管理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海域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
1、海域使用权是使用海域的权利,具有支配性。
对于海域的使用,其第一要义即是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特定海域为管领和使用。用海申请人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其对海域的开发利用只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为则取决于使用权人自己的意愿,而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予以协助。海域使用权人只要不改变许可范围内的海域用途,或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而改变海域用途的,其所从事的各种用海活动均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海域使用者还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以最大化地实现对特定海域的收益。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故海域使用权具有对世权的属性。
2、海域使用权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权利,具有客体的特定性。
海域行政主管部门在授予海域使用申请人以海域使用权时,都会在海域使用证上标明使用海域的位置及范围。利用四至坐标和科学的测绘方法可以界定某一特定的海域的范围,使其特定化,而海域使用权也正是基于此特定海域所享有的权利。
3、海域使用权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排他性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对海域进行开发利用,因此对海域的占有自为其言下之意。排他性具有两层含义:一为同一海域范围内不许有以占有为行使方式的两个以上不兼容的权利存在;二为海域使用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物上权利的侵害、干涉和妨碍。
4、海域使用权是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并具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具有期限性。
根据用海活动实践,养殖周期最少为3个月。《国家海域使用暂行规定》根据这一实践确定了3个月以上的用海活动必须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法》是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但为了谨慎起见,对于可能对国防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虽然不足三个月,但仍应参照海域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第52条)。
根据《海域法》对海域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第25条)。对海域使用权给予期限限制,最重要的是随着海洋环境变化和海洋经济的发展,为避免海域使用权内容的僵硬,每隔一段时间调整海域利用规划,可以有效的保护海域生态资源和环境,实现海域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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