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征
(一)合同当事人的特征。转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农户,双方既可以是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我国,农户一般由户主及其家庭成员组成。在作为转包合同当事人的农户中,户主和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是一种连带关系,即连带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连带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时则连带承担责任。因而在合同中除了规定户主姓名外,还应当载明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姓名。由于转包合同是在原承包合同基础上签订的,因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双重身份:转让承包土地的农户是转出户,对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则是原承包户;接受承包土地的农户是转入户,对集体组织来说,则是新承包户。集体经济组织对转包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处于发包人的地位。
(二)合同签订的特征。转包合同是为了实现原承包合同、完成农业生产计划任务而签订的。因而,根据现行政策的规定:第一,它必须在承包期内签订。所谓承包期,即原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间。一般说来,签订转包合同的时间距承包期届满的时间尚有一段距离,这段距离至少也不应短于当地某种主要农作物的一个自然生长周期。如果承包期已经届满或接近届满,则不宜签订转包合同。第二,必须是原承包户无力耕种或转营他业,才可以签订转包合同。所谓无力耕种,是指缺乏耕种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的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力量,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所谓转营他业,是指原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户中的主要劳动力改变行业,从事其他合法的工副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不便于履行承包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第三,转入户必须是有能力耕种转包土地的农户。这种农户一般是种田能手或种植专业户。第四,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承包土地的所有人和发包人,承包土地的转让,涉及到该组织所承担的农业生产计划任务能否完成,关系到该组织的经济权益能否实现,因而只能在取得它的同意后,才能签订转包合同。只有在具备了上述四个前提条件时,转出户和转入户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转包合同的签订,除了经过要约、承诺、草拟书面合同、双方签署等一般程序外,还必须经过一些特殊程序。就是在转包合同条款拟定后,必须经转出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在转出户和转入户不属于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还有必要由转入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转包合同上签署意见,以防止转入户无力耕种转包土地的现象发生。同时,转包合同还应当上报给下达计划指标的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它负责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和备案。
二、转包与转让的区别
1、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
2、土地承包权或转让,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让与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建立了与村里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原承包人退出,实质就是卖了承包经营权。
3、转包存在两个承包合同关系,转让只存在一个承包合同关系。
4、转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不需要发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备案,不备案也不会因此无效;转让必须通过发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实现。因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义务转移必须取得发包方同意。
农村土地不能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者不能买卖土地产权,只能依法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租或让渡土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改变所属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征占自己所有耕地时,也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特殊民事权利进行处分,但承包人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对于转包行为,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对于转让行为,需经双方签定书面合同,并经发包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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