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方式: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由仲裁庭主持,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开庭审理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有利于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有利于查明案情,公正仲裁。但有时案情比较简单,对事实争议不大,或者考虑到其他因素。如当事人不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来往不方便,并且书面材料已很充分等,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依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直接进行裁决。在仲裁中,开庭审理相对于书面审理来说较为普遍,只要没有相反的协议,仲裁庭都应当开庭审理,以便双方当事人在庭上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进行辩论,使仲裁庭对案情更加明了,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书面审理就是不开庭审理,指在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如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合同、双方来往函电以及证人、专家、鉴定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等,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决。在书面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会给双方当事人充分的机会交换材料,进行书面辩论。
不论发生什么纠纷,在找中间人或有关单位调解时,一般都要双方当事人到场,讲情事实,予以解决。就是起诉到法院,在第一审审判时,不管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也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开庭审理。《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此条有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也就是说,仲裁庭仲裁案件可以不开庭,它是“仲裁庭应当开庭进行”的一种补充形式。
《仲裁法》规定不开庭的条件是“当事人协议不开庭”,这是不开庭的必须条件,也是惟一条件。没有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庭是不能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它是尊重当事人意愿的体现。由于自愿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合意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对其纠纷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和共同选定仲裁庭的组成都是基于当事人对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信任和了解,这也是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基础。《仲裁法》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案件可以不开庭,但一般来说,对于事实清楚、情节不很复杂、争议不是很大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事实争议很大,相信当事人也无法达成不开庭审理协议。
不开庭审理的优越性在于: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案件的速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不需要到庭,减少了当事人因参加开庭带来人力、财力上的负担,有利于当事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不开庭审理,避免了当事人面对面唇抢舌剑的尴尬局面,不伤和气,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所以,不开庭审理案件的方式,受到了有关当事人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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