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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要件

时间:2016-12-13 09:33: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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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等提出的请求,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解决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对此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是物质损失,此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因此,从本质上讲,它具有民事诉讼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因为它与刑事案件一并处理而改变其民事诉讼的性质;

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特殊的民事诉讼,这是因为这种赔偿是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一个犯罪行为产生了两个危害结果:一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二是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造成了物质损失,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之债。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要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要件包括:

(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

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只有刑事诉讼开始了,附带民事诉讼才可能存在,如果没有刑事诉讼,就不可能有附带民事诉讼。

(二)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被控犯罪行为造成的

要求赔偿的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应当有因果联系。这里的“犯罪行为”,应理解为“被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不能理解为“被裁判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三)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

根据现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只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四)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条件。由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有当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诉讼才能成立。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一开始可能并不直接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而是向侦查或起诉机关提出。在侦查和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只是一种要求,还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无权对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作出裁判,侦查和起诉机关应将被害人的请求转给法院。如果侦查、起诉机关决定不再进行刑事诉讼,被害人要求赔偿物质损失的请求,可以作为普通的民事诉讼,单独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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