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放火罪只要行为人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成立本罪首先要有放火行为。所谓放火,是指故用引火物将目的物引燃。放火的方式通常是作为,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如电厂值班人员发现火灾隐患时,不采取措施以致引发大火。其次,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是构成本罪之关键。危害公共安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实际危害公共安全,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二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虽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已有引起这种结果的危险。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即可构成放火罪。
(二)邪教组织人员和其他人员以自焚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罪处。行为人焚烧自己的财物一般不构成本罪,但明知焚烧自己财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仍然实施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三)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杀人、毁坏他人财物等,把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定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相应犯罪,而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的同时,又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一般认为,应当按较重的放火罪定罪处罚。
(四)放火焚烧交通工具、设施以及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法条竞合犯,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定破坏特定公共设施的犯罪,而不定放火罪。
(五)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即目的物开始独立燃烧,就构成本罪既遂。
(六)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决水罪
决水罪,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以决水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构成决水罪的关键,也是决水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所谓决水,是指以破坏堤坝、闸门,堵塞或者破坏泄洪渠道等方式,故意制造水患的行为。决水通常表现为作为,如炸毁堤坝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防汛人员明知堤坝有重大险情不报告,并希望或者放任水灾发生。决水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与放火罪一样,也包括实际危害公共安全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两种情况,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二)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的决水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说有引起重大水患的危险,就构成本罪的既遂。如果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则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三)实践中,行为人为引水浇地,擅自开闸或者扒开水渠,冲毁少量农田、房屋的,一般应按民事纠纷处理。如果损坏的财物价值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对于造成严重水灾或者有造成严重水灾危险的,而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对此又明知的,应定本罪。
(四)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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