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期限
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应按照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的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二、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在办理季度纳税申报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2、《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企业在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及18张附表和关联企业申报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2、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3、随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备案的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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