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践中,关于竞业限制协议如何适用,是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很困惑的问题。
是不是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有效呢?事实上,竞业限制需建立在用人单位约定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才有效力。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协议预先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按月支付,该协议方才生效。如果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下,劳动者仍违反该协议,从事相关行业,则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该如何约定呢?现行法律尚未对此明文规定,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
那是否双方可以约定不平等补偿?单位只支付三个月工资,要求劳动者遵守约定一年是否合理;或者,单位只支付最低工资,而劳动者一旦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为一年,甚至超过一年呢?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二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如果单位对于劳动者违约金的约定,并非随意。如果过高,劳动者可用不遵守,可向有关机构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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