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针对女性的生理特点,我国劳动立法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
一.对于女职工三期内劳动时间与劳动强度的限制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果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显示,女职工在孕期出现不适应原劳动强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在孕期出现妊娠反应严重需要保胎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病假予以处理。
另外,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期间的工资。
二.对于女职工三期内特别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但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而且还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还要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对女职工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劳动报酬。
三.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用人单位与 “三期”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该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当然, 如果用人单位与 “三期”女职工协商达成一致,是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另外,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的,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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