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国际申请优先权的内容
专利国际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的成果第一次在居住国以外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居住国外的另一个国家提出专利申请,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享有的优先权。
申请人提出书面声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次提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
2、申请专利的申请号;
3、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未写明这三点的,视为未提出优先权申请。
申请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文件的副本,该副本应由第一次申请的国家的专利行政机构制作。
申请国际优先权的申请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经营场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要求的文件:“在中国没有经常居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时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1、国籍证明;
2、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二、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优先权要求,也可以 撤回其中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优先权要求。申请人要求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 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后一专 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撤回优先权后,要求优先权的相关要求和处分不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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