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6年1月3日,原告王守和、王少娄、郭立东向被告密云市政市容管委会邮寄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中所需的政府信息特征描述为:1、密云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委托密云区X镇人民政府对101国道绕城线X段进行代拆的手续文件;2、关于101国道绕城线X段征地拆迁的政府批复文件;3、关于101国道绕城线X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文件。被告密云市政市容管委会收到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委(2016)第1号-回登记回执。2016年1月21日,被告密云市政市容管委会作出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委(2016)第1号-补告补正申请告知书。该告知书内容为“王少娄、王守和、郭立东:您好,我们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您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明确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您(单位)更改、补充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王守和等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
北京市密云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是否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三、法律分析
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被告密云市政市容管委会认定原告王守和、王少娄、郭立东申请的内容不明确并作出补正申请告知书,系其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所作的阶段性行为。被告密云市政市容管委会就原告王守和、王少娄、郭立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仍在处理过程中,尚未作出结论。被告密云市政市容管委会现阶段的行政行为对原告王守和、王少娄、郭立东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守和、王少娄、郭立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五、裁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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