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房屋租赁信息注意事项
1、居住在住宅出租屋内,且无法取得《房屋租赁凭证》的当事人,其子女
入学时,可到辖区房屋租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
2、只针对无法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或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住宅出租房屋办
理《房屋租赁信息》,其他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的不予办理。
3、《房屋租赁信息》仅用于办理入学手续使用,不能作为市场和租赁交易
的法律依据。
4、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持有出租屋编码卡;
5、《房屋租赁信息》发放后,信息内容即被锁定,当事人不得对原信息申请变更。
6、《房屋租赁信息》的申请材料,可作为出租房屋缴税依据。
(二)房屋租赁信息办理流程及资料
一、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到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领取空白《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房屋租赁信息的材料有:
1、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①持有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且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无法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的。
②集体股份公司或社区工作站开具的自建房使用证明;
③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单位的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⑤尚未办理房地产权或不动产登记的,且有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竣工验收超过120天,须出具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收件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并签字。
2、《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原件);
4、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①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保卡
(身份证号)、居住证、港澳台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号码共11位。第1位为字母,“H”字头签发给香港居民,“M”字头签发给澳门居民;前8位数字为通行证持有人的终身号。在证件录入时,港澳人士的有效证件号码录入【字母+前8位数字】;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为8位终身号码。多次来往大陆签注和长期居留签注上的“通行证号码”栏仍然为10位号码,前8位为终身号码。在证件录入时,台湾人士的有效证件号码录入【前8位】。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若共有人未到场的,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须提供共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①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军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附中文译本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中国国内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若无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②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若共有人未到场的,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须提供共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5、其他资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持有出租屋编码卡;
(2)《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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