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食品公司)成立于1982年10月26日,其前身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食品分公司。2000年8月1日,山东食品公司与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刘汉涛、李玉春、李杰共同出资成立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食品公司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40%。2004年5月24日该公司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孚集团公司)。2004年6月16日,山孚集团公司出资与日本水产株式会社共同成立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孚日水公司)。
马达庆于1986年进入山东食品公司工作,1988年开始从事海带加工和出口工作。2000年8月1日开始,马达庆与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2005年1月4日起,马达庆与山孚日水公司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4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山孚日水公司通知包括马达庆在内的员工于2006年12月1日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行终止。马达庆未与山孚日水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2007年6月1日,马达庆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山孚日水公司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及转移档案手续,赔偿失业保险待遇7032元。山孚日水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裁决马达庆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并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书面说明、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
2006年9月22日,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克达诚公司)成立,企业类别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庆荣,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注册经营范围为水产品等。陈庆荣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认缴全部50万元出资额;颜素贞担任该公司的监事。其中,颜素贞为马达庆的配偶,陈庆荣系马达庆的外甥。陈庆荣时系青岛大学纺织服装学院2004级服装系学生。马达庆现在圣克达诚公司任职。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食品分公司(山东食品公司的前身)1979年开始经营海带出口业务。1999年、2000年,中粮果菜水产进出口公司委托山东食品公司收购淡干海带并代办出口手续,马达庆代表山东食品公司在相关协议书上签字。
中粮集团自2001年至2006年每年采取下发《关于下达XX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的方式,分别向中国食品(北京)食品贸易部、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山东食品公司、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烟台凯迪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同盛实业总公司等单位分配特定区域产海带出口日本的数量配额。其中山东食品公司获得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日本数量配额情况是:2001、2002年各650吨,2003、2005年各620吨,2006年540吨。
上述配额下达后,主要由马达庆代表山东食品公司或者山孚集团公司与日本东海水产贸易(株)、三井贸易(株)、神港交易(株)等公司签订《中日贸易合同》,办理海带出口业务,合同约定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山东食品公司或者山孚集团公司。
《关于下达XX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还持续提出:根据中粮集团与日本北海道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以下简称日本北海道渔联)达成的协议,日本北海道渔联委托中粮集团对海带配额、质量、数量统一进行管理,日方认可中粮集团是其在华的海带贸易的唯一窗口,各公司有关海带出口贸易事宜,请直接与中粮集团联系。
自2000年开始至2005年,山东食品公司、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山孚集团公司与威海海带产区的长岛县大钦岛乡养殖供销站、山东马山实业集团总公司等单位及养殖海带业户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从上述单位和业户收购淡干海带用于对日海带出口,马达庆作为代理人在大部分合同上签字。
山东食品公司是“海带加工方法及设备”专利的专利权人。2006年9月5日,马达庆曾向公司提出“海带专利没必要花钱再续”。
2007年1月10日,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向山东食品公司发出《关于报送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称:山东食品公司原经营海带出口业务主要人员变动,引起日方客户关注,为保证海带出口业务持续有序发展,要求山东食品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前报送海带出口工作计划,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海带出口经营公司。根据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与日本北海道渔联签订的协议,日方委托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对海带配额、质量、经营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日方认可该公司是其在华海带贸易的唯一窗口。
同日,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向圣克达诚公司发出《关于报送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称,圣克达诚公司请求经营出口日本海带贸易传真悉,要求圣克达诚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前报送海带出口工作计划。
2007年1月25日,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向山东食品公司、圣克达诚公司发出《关于调查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称,将于1月29日到青岛分别拜访两公司,就计划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询问和调查。
2007年2月2日,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致函山东食品公司称,此行主要是针对山东食品公司提供的2007年工作方案进行调查、了解,有关2007年海带经营配额将根据调查结果与日方交流后再最后决定。
2007年2月14日,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向山东食品公司、圣克达诚公司发出《关于调整2007年海带出口经营权的通知》,决定将2007年威海海带出口日本业务交由圣克达诚公司执行。
2007年3月23日,山东省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致函日本北海道渔联商请解决对日海带出口配额的分配问题。同年4月3日,日本北海道渔联代表理事副会长宫村正夫回函称:“1.通过北京中粮公司作为窗口,长期以来我们与山东食品公司之间存在着贸易关系;……4.马氏及其他职员辞职后的山东食品公司,是否能够保证威海海带的品质稳定和数量,对此我们感到不安和疑虑,另一方面,因马氏长期从事威海海带的业务,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已被日本海带业界承认和信赖。我们与日本,国内的海带厂商进行了多次慎重的协商,并且依据中粮公司在当地听取、比较了山东食品公司和圣克达诚公司这两家公司业务计划后提供给我方的资料。我们判定,从2007年起的威海海带业务,圣克达诚公司为最适合的从事威海海带业务的公司;5.对于我们来说,在和中国进行的海带贸易中确保规定的数量和质量的均一稳定性是大前提,因此要求北京中粮公司将马氏的新公司(圣克达诚公司)作为威海海带的窗口企业。”
2007年4月6日,中粮集团发出《关于下达2007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圣克达诚公司获得31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
2007年7月5日,山东食品公司根据中粮集团发出的《关于下达2007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最终取得32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
2007年7月30日,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公司、山孚日水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圣克达诚公司和马达庆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判令圣克达诚公司和马达庆返还与海带业务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停止利用三原告的收购出口渠道经营海带业务,赔偿三原告经营利润损失600万元以及为处理本案所花费的交通费、律师费及其他实际支出10万元。
此外,山孚集团公司成立时名称为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食品公司持有该公司40%的股份。但自2005年5月至今,山东食品公司不再是山孚集团公司的股东。大连观宇食品有限公司和大连同盛实业有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企业,二者之间没有主体变更关系。
中粮集团自2001年起,每年采取下发《关于下达XX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的方式,分别向有关单位分配特定区域产海带出口日本的数量配额。其中2001年由山东食品公司、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大连同盛实业总公司和中国食品(北京)食品贸易部等四家单位获得配额;2002年和2003年均由山东食品公司、烟台凯迪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同盛实业总公司和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获得配额;2005年和2006年均由山东食品公司、烟台凯迪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观宇食品有限公司和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获得配额。2005年大连观宇食品有限公司获得大连地区对日出口海带配额后,大连同盛实业总公司此后未再获得该配额。 2007年2月14日,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向山东食品公司发出《关于调整2007年海带出口经营权的通知》称:“我司于1月30日派员专程到青岛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调查、了解之后,就有关情况多次与日本客户进行交流、研究,综合各方因素,经征求日方意见,我司现正式通知贵司:从2007年起,威海海带出口日本业务不再交由贵司执行。”此后,国内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曾就山东食品公司的对日出口海带问题表示过关切。2007年2月14日,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曾向中国驻日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发函,请求该处向日本水产省及有关机构反映山东食品公司对日出口海带配额问题。2007年3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去函,请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中粮公司”妥善处置对日出口淡干海带配额问题。 2006年9月5日,马达庆曾签署过落款为“水产二部”的有关海带专利的文件,该文件中提到“海带专利没必要花钱再续”。山东食品公司在本院听证时明确表示,该专利即一种名为“海带加工方法及设备”的专利,专利权至今有效。
二、争议焦点
圣克达诚公司、马达庆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法律分析
作为具有学习能力的劳动者,职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这些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职工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由,因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而赢得客户信赖并形成竞争优势的,除侵犯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情况外,并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所谓企业职工在履行单位交办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实质上是指马达庆所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等个人能力和客户对其个人能力的信赖。首先,个人能力显然不能直接等同于职务发明创造,知识、经验和技能等个人能力的积累既与其工作岗位和业务经历有关,也与个人天赋和后天努力有关,如前所述,其中除涉及单位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外,均应属于个人人格内容,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这与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职务劳动成果可以成为独立的财产或者利益有明显不同。如果任何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积累知识、经验和技能等竞争优势都应归属于任职单位,在将来离职变换工作时将不能使用,那么显然不利于鼓励职工在现单位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提高自身业务能力,更不利于整个社会在知识上的积累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四、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山东食品公司、山孚集团公司、山孚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二、五至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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