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举证责任,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某些当事人负有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
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在事故处理的不同阶段,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同的。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证明责任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也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举证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认真、主动地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查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正确地处理交通事故。
(一)勘查事故现场
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二、相关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对当事人来说,举证责任的内容只是提出证据,只是一种不完全举证责任。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就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受害者的举证责任:
损害结果的举证包括治疗的相关材料、鉴定材料、各类票据等。
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含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还有应当提供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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