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核的原因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复杂多样,以及交通警察专业素养和调查能力的差异,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也会出现偏差,可能会导致认定书的结论与真实情况不符,严重的可能会损害事故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不利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申请复核的,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复核不予受理的情形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三、复核的内容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四、复核的方式
省级和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五、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反之,如果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应当加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复核专用章。
于此同时,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六、执行监督
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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