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婚姻家庭 > 其他婚姻知识 > 正文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时间:2016-12-05 10:26:00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分为几种不同的情况:

一、同源授精

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在夫妻双方的同意下,使用丈夫的精子或者使用丈夫的精子、妻子的卵子在试管内授精,即所谓同种授精(AIH) 的情况下,生下的子女显然与他们有着自然血亲关系,是他们的合法的亲生子女。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是指用丈夫的精液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一种方法,其与自然生殖的区别仅体现在受精方式的不同上,所生子女的血缘也来自夫妻双方,因此以婚生推定理论,该子女当然应解释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为婚生推定只要求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至于受胎的方式是自然受胎还是人工受胎,并不影响子女的婚生地位。

二、异源授精

1. 双方同意的异源授精

在利用第三者的精液进行的异源授精(AID)或利用第三者的卵子或子宫进行生育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就十分复杂。异源授精需要在事实上存在着数个父母的情况下,确定亲子关系。

 在异源授精(AID)的情况下,主要确认谁是父亲?我国已发生多起异源授精后子女法律地位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这一解释的内容看,明确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地位相同,即父母子女间有着与生俱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解除,并强调只有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所作的人工授精,其所生子女才能适用此规定。这就为解决纠纷提供了司法解释的依据。在新修订《婚姻法》中,相应内容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

2. 一方不同意的异源授精  

妻子欺骗丈夫或未经丈夫同意实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例如利用丈夫外出、在狱中、患不孕症等情况)所生子女的地位问题。依相关规定及医疗惯例,实施人工授精应夫妻以书面同意之,但如果妻子欺骗其丈夫或未经夫同意而为之,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对此情况,法律应在保护丈夫的生育权和子女的合法权利之间平衡。

若能证明该精液非丈夫所有或因医师的过失致使误用第三人的精液,注入妻子体内而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考虑的不仅是丈夫的利益,关键的还要考虑子女的利益。要在二者利益之间平衡。

三、未婚人士的人工授精

 由于人工生育技术可将生育与婚姻分离,未婚女子因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也有现实需要。未婚女子能否利用生育技术生育,国家通过法律把现阶段的生育技术局限于已婚夫妇的范围内。

四、代理孕母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代理孕母是指妻之子宫无法使受精卵着床、发育时,使用妻卵和父精、妻卵和供精、供卵和夫精、供卵和供精在体外授精,然后将胚胎移入他人子宫内妊娠生育,此妊娠生育者即为代理孕母。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代理技术。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