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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监护职责

时间:2016-12-01 18:57: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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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督和保护人简称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目前我国的法律中规定的被监护人有两类:一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监护制度其具有如下作用:

(1)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真正的实现。监护制度赋予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解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困难,从而使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得以顺利实现。(2)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得到弥补,使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3)监护制度有利于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监护制度要求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加以监督和管束,以防止他们实施违法行为,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人主要有: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自然的监护人,这种监护资格因未成年人的出生而开始。

②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父母仍都是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但以下情况除外: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该子女有犯罪、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

③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民法通则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3.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如果监护人的合法监护权利遭到不法侵害,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排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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