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含范围
1、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
二、遵循原则
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三、流转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
(一)违法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
(四)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而再次流转的;
(五)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价格保护
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五、交易方式
(一)、初次流转应当采取挂牌方式。
(二)、再次流转除采用挂牌方式外,还可采用协议、电子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综合评审、拍卖、招标投标等交易方式。具体交易方式由转让方与交易机构协商确定。
1、挂牌
转让方委托交易机构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在交易机构网站、土地有形市场及LED显示屏上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受让方的方式。
2、协议
经公开或定向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协商达成一致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方式。
3、电子竞价
是指在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竞买人在《竞买文件》中确定流转价格及其他条件后,通过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竞争报价的方式。
4、一次性密封报价
在交易机构的组织下,竞买人在《竞买文件》中确定流转价格及其他条件后,由各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一次性密封报价的方式。
5、综合评审
在交易机构的组织下,评审委员会根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受让价格以及价款支付方式、财务方案、集体建设用地经营发展等综合因素,对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6、拍卖
在交易机构的组织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土资源部三十九号令》的规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7、招标投标
在交易机构的组织下,转让方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等形式,招请符合受让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投标人按招标条件编制投标报价条件,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送达转让方,转让方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六 交易程序
(一)初次流转程序
1、概念
集体建设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委托交易机构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2、初次流转应当符合的条件
(1)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区(市)、县规划局按总体规划要求对拟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3)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查是否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3、初次流转程序
(1)审查符合流转条件
(2)发布挂牌公告
由流转方委托交易机构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布挂牌公告,公告期为20日。
(3)发布挂牌信息在国土局网站或LED显示屏上。
挂牌信息包括的内容: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挂牌出让起始价等。挂牌竞价期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4)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在交易机构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并对竞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报价。
(5) 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须按《交易规则》和《竞买须知》的要求填写报名竞买宗地《竞买报价单》报价;当报名竞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有其他竞买人报价时,必须按《竞买须知》规定的加价幅度高出已有报价填写《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6) 价格更新 交易机构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7)出现两个以上竞买人的处理办法
交易机构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由有相应资质的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其它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报价。如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报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主持人应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8)如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A、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保留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B、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后提交报价者不再报价时,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起始价者除外。
C、在挂牌期限内没有竞买人或者竞买人的报价低于起始价(保留价)或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9)现场竞价的程序
A、主持人宣布竞价的起始价(即转入现场竞价时挂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报价按增价幅度应价的下一个价位)、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
B、竞买人按竞价规则应价。
C、主持人确认竞买人的应价后,竞买人继续竞价。
D、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报价,主持人以落槌方式表示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
(10)成交确认书的签订
确定竞得人后,流转方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挂牌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挂牌流转的全过程及竞得人与流转方签订的《成交确认书》,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11)流转合同的签订
竞得人须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与流转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以下简称《流转合同》),并按《流转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缴纳成交地价款。成交地价款应当通过交易所等机构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12)土地登记
交易双方结清地价款及相关费用后,交易双方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属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13)结果公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流转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交易机构网站、LED显示屏上公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流转结果。
(二)再次流转程序
1、再次流转包括的内容: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
2、再次流转进入有形市场办理转让的程序
委托申请、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费用收取、结算交割、出具交易鉴证书。
(1)提出申请
转让方向交易机构递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申请书》。交易机构受理申请后,审查后与转让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委托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委托合同》)。
(2)信息发布
交易机构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委托合同》后,应当统一进行信息发布,发布的范围与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在有形市场内公开交易的信息发布时间应不少于10日,转让方为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信息发布期限不低于20日。
A、发布渠道
交易机构信息发布渠道包括成都农交所网站、LED显示屏及所在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网站等国内合作机构。
B、发布内容
a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
b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资产评估情况;
c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d按规定需发布的其他信息。
(3)、成交处理
成交后,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七、交易中止与终止
1、中止交易活动的条件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2)转让方提出正当理由,其批准机构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4)其他应当中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2、终止交易的条件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2)转让方或第三方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3)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4)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情形。
八、交易费用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服务费。具体金额由交易机构与转让双方在《转让委托合同》、《受让委托合同》中按与成交额成反比原则约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只能向受让方单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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