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药产品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医药产品专利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仲裁多种途径实现,同时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然而更为重要的是专利权人自身加强保护意识,落实从申请到授权各阶段的保护措施。
第一,专利权申请人首先要了解医药产品专利权的法律规定,明确能够或不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医药产品或发明。
第二,专利权申请人技术公开发表和使用前提出专利申请,避免破坏申请的新颖性。
第三,善用优先权,抢占申请日,按照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四,申请中适当保留技术秘密,要平衡技术公开和保护范围之间的利弊,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技术秘密。
最后,仿制国内外医药产品,应该注意国内外相关技术的检索和分析,确定其专利及其保护范围,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二、医药产品专利权的侵权赔偿
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保护已经做出了指导性的法律规定,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专利权的侵权赔偿规定,使专利权保护措施更具操作性。
《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规定》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医药产品的专利权人在请求侵权赔偿时,应当彻底调查侵权人的财务状况,掌握侵权产品的销售渠道和金额。由于医药产品流通渠道环节纷杂,专利权人收集证据比较困难,必要时应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的帮助,若已开始了诉讼程序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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