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基本情况调查
确定抵押船舶的具体情况,包括船名、船舶的识别号、船舶的登记号、船舶呼号、船籍港、船舶的种类、尺度、吨位等
二、船舶所有权情况调查
调查船舶所有人/抵押人的地址、联系方式等,确认船舶是否为其所有,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在建船舶)调查船舶是否存在已抵押情况。
三、船舶抵押确认
取得承租人对船舶设立抵押的确认文件:船舶由多人共有的,取得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船舶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取得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
四、船舶价值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船舶价值评估,出具船舶价值评估报告,双方签订对船舶价值认可的确认书。
五、签订抵押合同
确定抵押合同中抵押担保的债务的数额、抵押金额、抵押担保债务的偿还期限、抵押债务的利率。船舶原已设立抵押登记的,进行抵押权转移的,取得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
六、进行船舶抵押登记
船舶抵押应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登记时应提供抵押双方的身份证,委托第三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除此之外,应填写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七、抵押权的实现
船舶抵押权人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和“变价”三种。
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虽有上述规定,但实践中鲜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因缺乏配套的程序性规定,抵押权人也未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财产,抵押权仍通过诉讼予以实现。审判实践中,抵押权的实现通常是经过诉讼程序,取得生效判决以作为执行根据,再拍卖抵押船舶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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