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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典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个担保物权在《担保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物权法草案》中也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它们是中国担保物权的主体部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以及在有的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形式,这主要的是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和优先权。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于债务不履行时,担保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在让与担保中,提供担保物的一方当事人为设定人,接受让与担保权利的债权人为担保权人,设定让与担保的财产为担保物。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人转移财产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担保物权。
优先权也叫做先取特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在优先权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特别优先权。这两种优先权都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
这三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担保物权,具有很宽广的适用范围,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在分期付款的机动车买卖中,以及在破产、特别的债务清偿中,都有存在。特别是在机动车分期付款的买卖中,尽管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在分期付款过程中,机动车的所有权交付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将已经交付的机动车抵押给贷款银行,但是在事实上,或者大多数分期付款的机动车交易是实行的所有权保留,即买受人没有完全交付车款(即购车贷款)之前,所有权保留。而出卖人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则将其保留的机动车的所有权让与给贷款银行,建立让与担保关系。这其中,就包含了两个非典型担保关系:(1)在购车人和买车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是所有权保留;(2)在买车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则是让与担保。
这样的情形,在中国并不是少见的法律现象,而是常见的交易形式。因此,这三种权利作为非典型的担保物权,是有相当大的适用范围的,具有适用的广泛性和普及性,法律必须予以关注,不能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不能任其放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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