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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的设立及实现和消灭

时间:2016-12-01 15:50:34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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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额质押的设立

1、最高额质权合同。设立最高额质权,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最高额质权合同与普通质权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明确订立两项内容:一是最高额。前已述及,最高额是最高额质权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限额,是最高额质押合同所必须明确的内容。没有规定最高额的,该最高额质押合同无效;二是决算期。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质押权所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最高频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将来的不特定债权,在质权存续期间得自由增减变更。只有在债权额确定后,最高额质权才得以实现。所以,决算期在最高额质权设定时不可不约定。但决算期的约定与否,并不影响最高额质权合同的成立,即使质押合同中未约定,最高额质权依然存在,当事人可在事后加以约定。因此,决算期一般并不属于最高额质押合同所必备的内容。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最高额质权的决算期,则应当根据员高额质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一般认为,当事人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终止之时即是决算期届至之时。如果质押人与质权人在最高额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存续期限并已登记的,该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时,可认为决算期的到来。

2、最高额质权的登记。设立最高额质权应当进行登记。现行担保法所规定的质权的登记,指的是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无须登记,权利质押的登记采取的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即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登记的,非经登记质权不得成立。最高额质权的登记有其特殊性,不必区分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统一采取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也就是说动产质押也必须经过登记才能成立。

3、质物的范围。最高额质押的设定,实际上是一种处分质物的行为,出质人应当具有标的物的处分权。当然,无权处分人以动产或性质上与动产质相似的权利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权人善意取得质物占有,自然亦能设定最高额质押。同时,债务人征得他人同意,也可以就他人财产设定最高额质押。

二、最高额质权的实现与消灭

对于普通质权而言,债务到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质权人即可行使质权。而最高额质权的实行与之相比较,则有不同的特点或要求:第一,被担保债权额确定。被担保债权没有确定时,质权人无法通过质物的变价而优先受偿,因此不能实行质权。第二,由于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从而作为质权人行使质权要件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仅以债务人对于受质押担保的多项债务中之一项发生不履行时,即可确定条件具备,无须就所有被担保债权都发生不能清偿时,才得实行质权。

最高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的债权,质权设定时,债权尚未发生。即使设定时债权已经发生,在决算之前也可能因一定的原因而超出被担保债权的范围。因此在最高额质押中,若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债权人提出债权是否真实地存在并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此外,由于对质权实行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也有权对质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为克服债权人举证的困难,可允许最高额质权人在债权确定后,就此项债权办理公证或为登记。当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最高额质权人得通过公证文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提出而免除举证责任。

最高额质权得因质权消灭的一般原因而消灭,同时最高额质权是担保未来债权的,如其担保的债权确定不发生时,最高额质押权当然也就消灭。最高额质押合同也可以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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