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采取概括继承原则,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在取得财产权的同时,也承受了财产义务,即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所谓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或其他依法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在确定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将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和家庭共同债务区别开来,将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开始后因殡葬被继承人所生的债务区别开来。
一、债务承担的原则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二、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以继承人接受继承为条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这就是限定继承原则,意指继承人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这项是对概括继承原则的改造和发展,在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
3、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能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这些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4、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
5、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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