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首先由出让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向社会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通知,由要求使用土地者向其提出申领招标文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报名并提供有关资料;然后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核合格的,确认其投标资格,并由其缴纳投标保证金。
2.投标。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到出让方指定的地点,将密封后的投标书投入指定的专用标箱。投标书一经投入标箱,即不得从标箱中取出。投标者在招标截止日期前如需修改标书,可以另投修改标,原标书无效。
3.开标、评标和决标。招标方邀请建设、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实行公开评标,决定中标者。
4.签约。中标者持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实行净地出让的,中标人还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书》;签订协议时中标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不低于成交价总额20%的定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抵作定金。
5.领证。中标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土地开发协议书》的约定全部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补偿费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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