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核、核两用、生物、化学、导弹等敏感物项和技术以及部分两用物项办理经营资格登记。
二、项目信息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0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
(六)《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
(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
(八)《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六、批准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三)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五)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八、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网上接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平台
3、信函接收: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办公时间:参考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办公时间。
十、办理方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十一、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网上告知批准登记证号码
十四、结果送达
网络告知 http://exctrl.ec.com.cn/tecp/corp_index.jsp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网络咨询:
http://gzlynew.mofcom.gov.cn/gzlynew/servlet/SearchServlet?OP=searchEgovText&siteid=egov&searchText=%E4%B8%A4%E7%94%A8%E7%89%A9%E9%A1%B9&id=27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商务部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65198853、010-65198806
电子邮件:jiweiban@mofcom.gov.cn
十八、商务部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二号
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 010-65197544 010-65197389
值班电话及传真:010-6519755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1:30、13:00-17:00
十九、公开查询
http://exctrl.ec.com.cn/tecp/corp_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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