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仅是一项诉讼权利,也是一项诉讼义务。
1、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2、当事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或证明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仍未收集到应有证据的,将承担不利于己,直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3、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4、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应由审理人员主持,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5、从有关单位、部门摘抄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方面加盖公章。
6、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来的材料,应要求其在该材料上签名及注明交付日期。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应提供原件供审判人员验证。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审判员在验证后,应在复制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签上验证人姓名。
7、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和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二、一般证据
(一)当事人在起诉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据、证明: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抱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以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确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
4、涉外诉讼,当事人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或回 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法院起诉答辩的,其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力。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法院的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事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的行政决定书,或其他书面材料。
三、具体案件证据(举例)
(一)不同房屋纠纷案件的要求
1、房屋租赁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房屋租赁协议。
(2)属于口头协议的承租人的情况、租赁的起止日期、租赁及交付办法、欠租时间及金额的证据。
(3)引起纠纷的原因及有关证据。
(4)承租人有无搬迁条件的证据。
(5)经前辈承租的房屋现居住人详细情况的证明。
(6)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对公房公用争议部分的核定意见书。
2、房屋买卖案件必须提供的有关证据
(1)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时的中间人或在场人等证明材料,或者公证文书。
(2)房屋买卖协议条款不明(或不全)的,还应提供双方约定的定金、价款、交付时间、交付 法等证据。
(3)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的书面证据,以及优先权人放弃优先的证据。
(4)买主搬入所买房屋居住的时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及修缮、改房屋结构等证明。
3、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上一篇: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怎么办?
下一篇: 被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怎么办?
加载更多
打工人苦租房久矣,相中一套即刻下定,收房才知大片墓园在窗外,中介事先却未告知,这可怎么是好?近日,香洲法院审结一起由于中介推荐的房源外能看见墓地而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因中介提供的房产图片及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