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的的申请及更名、划转等业务的办理。
二、行政事项名称
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
三、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服务对象
进出口企业
五、法律依据
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第六款,《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设定。具体规定如下:
《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基于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货物实行指定经营管理。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确定指定经营企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实施前公布。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公布。”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六、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七、决定机构
商务部
八、审批数量
有限制。考虑到港澳市场规模和国内供应省市布局,目前供港港澳活畜禽出口企业总量保持基本稳定。
九、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依法取得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
3、依法订立货物出口合同。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管发第166号)规定的条件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所提交申请材料不实的。
2、不符合《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供港活家禽出口管理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管发第166号)规定的条件的。
十、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申请
3)货物出口合同
4)其他法定文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接收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二号。
2、信函接收。接收部门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二号。邮政编码:100731。联系电话:(010)65197856。
3、传真接收。(010)65122427,仅限补充非原件材料。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办理流程
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的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所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会同当地质检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
3、商务部委托食土商会等行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复核注册养殖场申报文件,提出赋予或更名、划转的意见。
4、对于形式完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商务部会同质检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作出赋予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或同意更名、划转的决定,并办理审批手续。
十三、办理方式
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的申请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出口许可证制作与发放、结果公开等。
十四、办理时限
正式受理后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不收取费用。
十六、审批结果
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赋予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
十七、告知方式
以商务部批件形式下达申请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
十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的平等权利,商务部不得歧视。
2、按照规定,有要求商务部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的权利。
3、按照规定,有要求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公布结果中不公开商业秘密的权利。
4、按照规定,对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在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中实施的违法、不当行为,有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
5、按照规定,对于商务部依法作出的不赋予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的决定,申请人依法应知悉理由,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据对外贸易法、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规定,在申请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前,申请人有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义务。
2、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准确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义务。
3、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协助配合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取得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审批所必需的文件资料的义务。
4、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协助配合商务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调查的义务。
十九、咨询途径
相关事项可通过电话或传真进行咨询。
(一)电话咨询。(010)65197673。
(二)传真咨询。(010)65122427。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二号。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王府井站下车,或者地铁5号线东单站下车;公交41路、59路、99路、120路、126路、127路、420路东单站下车,或者公交1路、52路、99路东单路口站下车。
二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农产品处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197673。
(二)电子邮件投诉:暂不使用电子邮件方式。
(三)信函投诉: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农产品处,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100731。
二十二、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站(http://www.mofcom.gov.cn)、电话等方式查询供港澳活畜禽经营权申请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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