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行政许可,18004。
三、办理依据
《外贸法》第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9号)
四、受理机构
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8号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五、决定机构
商务部负责批准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的资格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准辖区内的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的资格申请。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1、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2、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3、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
4、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5、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6、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书(原件,标题为请示或申请,中央企业或中央管理单位的子公司申请证书的,需由国资委管辖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向商务部行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原件)。
5、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复印件);
7、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复印件);
上述资料只需提交一份,但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且属于工程建设类的单位需提交材料两份。
(二)材料提交
1、企业在线申请
申请单位应登陆商务部网站"在线办事"窗口,网上填报有关信息。申请办理的中央企业子公司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子公司在网上填报完毕后,应将申请提交至其所属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网上申请提交至商务部,并出具书面申请。
2、申请办理的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8号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3、对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由商务部合作司对上述部门送达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工程建设类企业还需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商务部将审批结果以部批件形式告中央企业集团。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填报地址:
http://zeslhzs.mofcom.gov.cn/fecp/corp_login_rst.jsp?flag=2
2、窗口接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8号窗口(限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其他单位请咨询本地商务主管部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办理基本流程:
1、企业在线申请
2、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的方式向商务部提交纸质材料。
3、商务部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意见(工程建设类企业)。
4、根据征求意见,决定是否批准。
5、印发批件。
6、企业持批件到所属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打印证书。
7、企业缴存劳务备用金。
其他申请单位请根据省级地方商务部门的要求办理。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网上填报,递交纸质材料,受理,批准,打印证书,交纳备用金。
(二)变更
递交《变更申请表》,受理,批准,更换证书。
(三)注销
递交纸质材料,受理,批准,回收证书,退回备用金。
十二、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商务部关于同意XX公司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批复》(批件)(仅限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网上告知服务对象审批结果,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事实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许可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2、按照行政许可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材料补正程序;
3、申请人获得许可后,应按照许可批准文件要求履行变更备案等程序。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8号窗口,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二)电话咨询:010-65197869/65197852
(三)网上咨询:http://cbgczg.mofcom.gov.cn/zhinan.shtml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10)6519718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网址如下:
http://zeslhzs.mofcom.gov.cn/fecp/corp_login_rst.jsp?fla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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