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贸易公司注册名称的核准
1、外资贸易公司名字一般由四部分组成,依次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2、外资贸易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使用。
3、外资贸易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外资公司的英文名称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时不做特别要求。
4、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二、外资贸易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目前外资贸易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没有特别规定,符合公司法即可。
2、一般来说,中小型外资贸易公司会选择注册资金500万、300万、100万元或是50万元,当然3万、10万、30万的公司也可注册。
4、如果外资贸易公司一成立就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建议注册资本选择100万元以上更为合适。
三、外资公司出资期限与出资方式
1、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外币必须从境外汇入中国。
2、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外资贸易公司的注册住所
1、成立外资贸易公司的前提必须先有注册地址。
2、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出租方提供房产证、房租发票等注册材料,出租方必须保证出租的房屋能够满足工商税务的注册登记要求。
3、若租赁房屋性质属于商住两用、公寓或住宅,需要取得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盖章同意,取得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通过该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展出租业务。但出租房屋属于2006年7月11日之前购买的,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物业经营企业,持加盖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还应提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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