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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定向转让核准指南

时间:2016-12-01 12:49:2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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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定向转让核准

2.项目编码:44028

二、设定依据

《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四、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申请条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第一章  定向转让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申请人关于定向转让的申请报告

1-2 定向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第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转让的文件

2-1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2 申请人律师关于定向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其他文件

3-1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 申请人公司章程

3-3  申请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有关定向转让的决议(如有)

(二)材料数量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一份(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办公时间:

8:30-11:00,13:30-16:00

十一、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十二、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88061305

十六、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csrc.gov.cn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当周周五晚,可通过登录证监会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zgsb/)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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