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前准备材料
1、承诺函
股东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的承诺,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主要股东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的承诺。
2、确认书
同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股东信贷记录等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
3、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各股东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确认。
4、商业计划书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3-5年财务预测等。
5、股东情况
(1)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表格见附件,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或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① 股东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提交合并财务报表),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相关纳税情况说明。
② 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情况说明。特别要说明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的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投资运作及收益情况等。
③ 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机构股东的业务经营、主营业务收入、盈利等情况说明。存在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业务的,需要说明其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等。
(4)股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说明
(5)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
股东所在地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及不存在不良记录的证明文件,商业银行出具的信贷记录证明文件。
(6)股东已参股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情况说明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托管人股东的,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机构的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投资收益情况、向已参股机构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并说明再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7)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各股东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与示意图,逐层说明各股东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相关联企业是否有参股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情况的说明。
(8)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决定
持股5%以下境内股东只需提供上述(1)-(2)、(7)-(8)项材料,自然人股东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9)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境外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表格见附件,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② 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合法存续的证明;
③ 近三年是否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有关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处罚的说明,并经所在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认证;
④ 经过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⑤ 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的历史;最近三年所管理公募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的规模、产品种类、业绩表现等情况;
⑥ 参股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战略发展报告,说明对中国基金行业的了解情况、投资目的、境内市场发展战略和安排等;
⑦ 境外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示意图,境外机构及其关联方如在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独资或合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开展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活动及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⑧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外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境外机构及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6、发起协议/合资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各股东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金额与比例、股东在设立准备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7、设立准备情况说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符合资格条件和聘任安排的说明;
(2)基金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情况;
(3)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的方案。
8、公司章程(草案)
9、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10、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11、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在现场检查前,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1、现场检查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组建完成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其他从业人员聘任情况,办公场所、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等符合开业条件的说明等;
2、基金经理及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的基本情况;
3、拟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部分业务的,还应提交对基金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报告、签订的委托办理业务协议以及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4、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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