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婚姻概念
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其婚姻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撤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二、撤销婚姻的程序
婚姻的撤销权须按法定方式行使,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
(一)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二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对于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以上两种程序当事人可任选一种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受胁迫而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必须是能够出具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方虽然能够出具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但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以便解决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三、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受胁迫结婚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存续期间,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撤销权,以避免其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因胁迫结婚,其婚姻效力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行使,受胁迫方即丧失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确定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同时,受胁迫一方所享有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它是一种不变期间,因此,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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