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概况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红光实业。它于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600083。其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该厂是我国“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是我国最早建成的大型综合性电子束器件基地,也是我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
二、上市过程
经成都市体改委 (1992) 162号文批准,1993年5月,由原国营红光电子管厂以其全部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投入,联合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本公司。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红光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 (成科工字 [1999]019号文),技术中心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集团)技术中心(国经贸技 (1995)374号文),1995年12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川府函[1995]517号文)列为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 [1997]246号文和 [1997] 247号文批准,红光公司于1997年5月23日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0.43%,实际筹得4.1亿元资金。当年年报披露亏损1.98亿元、每股收益为-0.86元。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为此,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调查,证实红光实业财务造假。
三、造假事实及结果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0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 (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仍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诈任何披露。显然,如果红光公司在事先如实披露其亏损和生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它将无法取得上市资格;即便取得了上市资格,上市募股,也很难取得成功。最终红光因报告巨额亏损,导致股价大跌,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失惨重。
4、相关的法律诉讼与结果
红光因报告巨额亏损,导致股价大跌,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后,1998年12月,上海股民姜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红光公司管理层;2000年初,上海市民吴先生在成都再次起诉红光公司管理当局,但这两起诉讼都被以“起诉人的损失与被起诉人的违规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决不予受理。
在股民自发起诉不予受理的同时,2000年1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有关责任人员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被分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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